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
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,推动淘汰钢铁行业落后炼铁产能,制定本规范条件。本条件适用于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(以下简称企业)。
一、基本条件
(一)产品用途和质量。企业产品主要为铸造用生铁,90%以上销往铸造行业。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,产品质量符合《铸造用生铁》(GB/T718-2005)、《球墨铸铁用生铁》(GB/T1412-2005)等国家标准。灰铸铁件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.30%、硅含量不小于1.25%,球墨铸铁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.40%、硅含量0.50~1.40%。
(二)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。企业须具备有效的废弃物回收利用措施,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小于98%,高炉煤气利用率达到95%以上。企业须配备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治理与监测设施,污染物排放须符合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9078-1996)、《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456-92)、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》(GB12348-2008)等国家标准。
(三)能源消耗。高炉焦比(含小块焦)不大于510千克/吨,工序能耗不大于520千克标煤/吨。吨铁新水消耗不大于2.6吨。
(四)工艺和装备。高炉容积须大于200立方米,但对于配套“短流程”铸造工艺的高炉容积可放宽到大于100立方米。企业须配置高炉煤气回收利用、高炉喷煤等节能减排技术措施。
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,应按期淘汰落后的炼铁设备。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要以满足铸造行业需求为原则,加快结构调整,将淘汰落后、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相结合,不断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和产业集中度。
二、认定管理
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认定申请及初审工作(申报表见附表)。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本规范条件,禁止落后炼铁高炉借铸造用生铁企业之名躲避淘汰;同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,适度提高规范条件。
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、中介机构及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,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公布。同时对认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,不定期进行抽查。对已经认定但违反本规范条件的企业,责成其限期整改,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,列入淘汰落后名单。
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,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。
附表: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申报表
附表: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申报表
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
注册地址 邮 编
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
联 系 人 手机 传 真
电话 E-mail
企业性质 国有□ 集体□ 民营□ 外商独资□ 中外合资□
港澳台投资□ 其它□
相关认证 ISO9001□ TS16949□ ISO14000□ OHSAS180001□ 其它□ 银行信用
等 级
员工人数 总人数: 人 其中(生产: 人 ,管理: 人,技术: 人)
装 备 高炉容积
(m3) 台数
(台) 焦比(含小块焦)(kg/t) 工序能耗
(kgce/t) 吨铁新水消耗(t)
产、销量
(万吨/年) 年度
类别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
企业生铁总量合计
其中: 铸造生铁
离心铸管
铸 铁 件
其 它
销售收入(万元/年)
综合利用
环保指标 高炉炉渣综合利用率: %,除尘灰利用率: %
废气、粉尘、废水、噪音等符合国家标准:是□ 否□(另附具体数据)
市级
主管部门意见
(盖章)
省级
主管部门意见
(盖章)
专家评审组意见
工业和信息化部
意见
(盖章)
注:企业需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(原件备查):
营业执照、企业代码证、税务登记证
纳税凭证、销售发票
高炉立项批复及环评批复,经改造变更情况等
产品年检证明、炼铁现场操作记录
《排放污染物许可证》、环保监测报告
管理体系认证书(如:ISO9001、TS16949、ISO14000、OHSAS180001等)